东圃做网站,怎么修改网站图片,做网站制作外包,网站部兼容是什么原因文章目录 人工智能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对策1.企业行为规制第一#xff0c;透明性。第二#xff0c;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同意。第三#xff0c;匿名化。第四#xff0c;个人信息本地化。 2.政府部门行为规范第一#xff0c;以必要性为前提。第二#xff0c;以最小数据量… 文章目录 人工智能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对策1.企业行为规制第一透明性。第二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同意。第三匿名化。第四个人信息本地化。 2.政府部门行为规范第一以必要性为前提。第二以最小数据量为原则。第三加强数据安全。 推荐阅读 在更加强大的计算能力和深度学习等新技术的助推下人工智能发展进入第三次繁荣期。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识别、分析技术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主动或被动地暴露在人工智能程序中尤其是具有强烈个人属性的生物识别信息被大量收集且在信息处理上完成了从量到质的跨越不禁让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愈加担忧。 人工智能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对策
1.企业行为规制
企业掌握着海量个人信息针对其收集、分析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笔者认为可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行为规则。
第一透明性。
用户对于“网站声明”等文件大多并未阅读对于企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将如何分析、结果有何影响等一无所知。
透明性要求企业应当做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进行单独声明用户可随时查询、删除已被收集的个人信息企业如何应用、分析、处理个人信息应向用户明示企业应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分析结果及用途并征得用户同意。
第二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同意。
鉴于生物识别信息与人身的密切关联性企业不能仅依据“网站声明”或“个人信息收集书”等类似文件即开展收集活动。
尤其在移动端大多数手机前置摄像头、话筒等设备开启时并无特别提示。某品牌手机发布隐藏式摄像头后有用户反映在使用某些App时隐藏式摄像头被自动激活从而引起了某些企业是否秘密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争论。
企业宜在遵守透明性要求的基础上对收集如指纹、声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时应单独征得用户同意。
第三匿名化。
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建议由来已久《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认为匿名化是经过处理后通过单独信息无法识别信息主体的处理方式。
有学者比较了匿名化和假名化认为匿名化以隐藏用户身份和敏感信息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后的信息由于无法关联信息主体所以不再是个人信息而假名化信息仍然属于个人信息。
但目前企业与实现匿名化的目标仍然有一定距离即第三人在公开查询时给出的信息仅为假名信息而信息在企业内部也并未匿名化。笔者认为只有企业内部在处理信息时也采取匿名化处理才能既满足信息合理利用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个人信息本地化。
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应当本地化禁止上传至企业云端。 人工智能设备的匹配、分析能力在个人信息本地化的情况下足以完成目前用户所需服务。个人信息本地化可防止因传输或企业处理、利用等行为导致的信息泄露也限制了企业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利用。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企业就是一个收件和派件的快递员不能拆开信件对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加密不预留“后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才更有保障。
2.政府部门行为规范
因社会管理需要政府部门收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样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平衡。 但目前我国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仍然繁重一味让渡于个人信息保护也不合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作出以下行为规范。
第一以必要性为前提。
政府部门掌握大量摄像头等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工具当有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等需要时收集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为其他非必要目的而收集个人信息则可能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不利。
因此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分析系统何时启用以及开启区域、针对的人群等均需作出事先规定在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人工智能系统。
第二以最小数据量为原则。
个人信息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在收集时应以最小数据量为原则。
在人工智能环境下满足人工智能系统学习样本的数据量即为最小数据量至于具体额度将根据系统的完善程度、任务繁杂程度、紧迫程度等综合考量甚至需要一事一确定。
同时加强信息筛选能力通过提高样本的科学性等举措同样可以达到数据量收集最小化的目的。
第三加强数据安全。
加强数据安全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但始终有漏洞。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九》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对国家、政府记录的个人数据进行保护也表明了国家、政府对个人数据安全的重视。
参考链接人工智能应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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